一、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应做到:
1、服务用语和行为举止规范,尊重方便病人,履行病情告知义务,维护病人的权益;
2、坚持医疗原则遵守医疗常规,严格操作规程,认真执行首诊负责制;
3、不收受患者的钱物,不接受患者的宴请;
4、不向患者收取医院规定外的各种费用;
5、不开“搭车药”,不向患者推销非医院提供的药品和商品;
6、使用合作医疗目录以外的药品应事先告知,得到患者同意方可使用;
二、患者与家属在住院治疗期间应做到:
1、爱护公物,保护环境卫生;
2、尊重医务人员的权利,积极配合医务人员的工作,服从医嘱;
3、按时交纳医疗费用,不拖欠;
4、不给医务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送钱物或宴请;
5、不提供自己的劳保、公费医疗费用给他人开“搭车药”;
6、随时对医院工作提出批评、建议及处理方法;
三、违约责任:
1、一方违约,另一方有权,拒绝合作;
2、患者对医务人员职业道德、医疗质量方面的意见和问题,可向院部反映(电话:0827--6238656);
3、患者反映情况属实,医院应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当事人,并给予回复;
4、患者违约,医务人员有权给予劝阻;不听劝阻,病区可向有关部门报告协助处理;
5、赠送退谢不了的“红包”,馈赠的贵重物品医务人员应上交部门统一处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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